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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1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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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有效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社会治理效能。制定并实施此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目的在于明确岗位设置、人员招录、在岗管理、薪酬待遇、考核退出等环节的规则与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本文将呈现若干不同侧重点与结构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借鉴。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服务性、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公开招聘、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岗位设置的公益性、服务性和安置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开发、申报、审批、人员招用、在岗管理、待遇保障、考核评估、退出管理等全过程。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及具体用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围绕本地区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重点在以下领域设置: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等协理员岗位;
(二)基层非营利性市政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河道管护、道路养护、公共设施看护等;
(三)基层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单位的后勤保障、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项目或重大项目建设中,可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临时性辅助岗位;
(五)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岗位。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相对饱满;
(三)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其技能和身体条件要求相对宽松;
(四)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和管理主体;
(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公共服务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底数,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岗位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初步方案;
(五)拟招用人员条件及管理方案;
(六)经费来源及预算说明;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名称、编号、用人单位、岗位职责、招用条件等信息应统一管理,纳入信息化系统。

第三章 人员招募与录用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主要为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优先考虑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等。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或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募程序一般包括:
(一)发布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明确岗位名称、数量、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组织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等)到指定地点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考试或测评:根据岗位需求,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报名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意愿。对特定困难群体可适当简化程序或采取优先录用措施。
(五)体检: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招募组织方承担。
(六)考察与公示: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既往工作表现等情况。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办理录用: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八)备案: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协议)副本等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在岗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其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岗位职责说明书;
(二)考勤管理制度;
(三)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
(四)业务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劳动安全。不得安排从事高风险、高强度或有毒有害等不适宜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提高履职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单位声誉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实行考勤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台账和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信息、合同签订、培训考核、考勤奖惩、待遇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

第五章 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岗位补贴和单位配套补贴(如有)组成。岗位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岗位补贴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应有签领记录或银行转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权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续签合同、评先评优、岗位调整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服务态度、遵纪守法情况。
(二)能:岗位技能掌握程度、业务水平、学习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三)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工作主动性、责任心。
(四)绩:工作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工作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廉: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等次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制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优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服务对象或社会好评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或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超过规定天数,或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七)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法定情形的。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协议)期满,除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七款续签条件外,原则上应退出公益性岗位,自主择业。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
(五)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六)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因政策调整、项目结束、用人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取消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在岗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适用),协助其办理失业登记,并推荐其到其他单位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长期空缺、作用发挥不明显、管理不规范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岗位,应予以调整、合并或取消。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的合规性、人员招录的公开性、在岗管理的规范性、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合规性、政策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侧重操作流程与部门职责)

第一部分:总则与管理架构

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区/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政策扶持设立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公益性岗位的全流程管理。

1.3 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岗位开发、人员招聘、补贴发放等信息全面公开。
(二)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特点设岗。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招聘程序、在岗考核、资金使用等规定。
(四)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设置和在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五)以人为本: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
1. 牵头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及年度开发计划。
2. 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审批、编号备案和信息发布。
3. 指导和监督各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管理、考核等工作。
4. 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拨付申请。
5. 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6. 建设和维护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市(区/县)财政局:
1. 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保障。
2.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3. 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三)各用人单位(包括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
1. 根据实际需求申报公益性岗位。
2. 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在人社部门指导下)。
3. 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培训和绩效考核。
4. 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5. 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6. 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台账。
7. 配合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 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摸底和申报初审。
2. 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特别是村/社区级)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3. 协助处理与公益性岗位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二部分:岗位开发与申报审批流程

2.1 岗位开发重点领域
参照国家和地方政策,重点在基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政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等领域开发岗位。优先考虑能够长期稳定、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的岗位。

2.2 岗位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需满足:单位资质合法、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清晰、工作条件具备、经费来源有保障(指单位配套部分,如需)等。

2.3 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需求征集:人社局每年定期(或根据需要)向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潜在用人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需求。
(二)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表》,附带单位资质证明、岗位说明书(含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初步方案)、管理方案等材料,报送至所属主管部门(如无主管部门则直接报人社局)。乡镇(街道)申报的岗位,由乡镇(街道)汇总初审后报人社局。
(三)初审与汇总: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人社局。
(四)审核与评估:人社局组织对申报岗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论证,评估设岗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岗位数量的合理性。
(五)计划编制与报批:人社局根据审核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和就业工作目标,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会签财政局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批复与公布:开发计划获批后,人社局向申报单位下达岗位批复通知,并将获批岗位信息(岗位名称、编号、用人单位、数量、主要职责、招用条件等)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三部分:人员招聘与录用程序

3.1 招聘对象界定
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确定招聘对象,并建立动态更新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3.2 招聘组织
一般由人社局统一组织,或由人社局授权并指导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鼓励采取集中招聘、专项招聘等形式。

3.3 招聘步骤
(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概况、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所需材料、招聘程序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或网上报名。组织人员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
(三)考试/测评:根据岗位特点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等方式。对文化程度要求不高的岗位,可简化为面试或面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便利。
(四)体检: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录用体检标准到指定医院体检。
(五)考察政审: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
(六)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社局官网或用人单位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录用与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条件等。首次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八)备案与信息录入: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协议)后15日内,将录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材料报人社局备案,并同步录入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四部分:在岗管理与考核

4.1 日常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直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考勤、请销假、工作纪律、保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 岗前培训与技能提升
用人单位应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安全知识等。在岗期间,应根据需要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机会。

4.3 绩效考核
(一)考核主体: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人社局备案。
(二)考核周期:实行月度(或季度)与年度相结合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纪律遵守情况、服务态度与质量等。
(四)考核等次与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岗位补贴发放、评优评先、合同续签、岗位调整等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4.4 动态管理与调整
(一)人员调整:对工作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岗位或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岗位调整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岗位清退:对作用发挥不明显、长期空置或因工作任务变化不再需要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局报告,按程序进行核销或调整。

第五部分:薪酬待遇与经费保障

5.1 薪酬构成与标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主要由政府岗位补贴构成,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配套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5.2 薪酬发放
用人单位应按月将岗位补贴和单位配套补贴(如有)足额、按时发放给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克扣、拖欠。鼓励通过银行代发。

5.3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按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4 经费申请与拨付
(一)补贴申报:用人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向人社局提交《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带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
(二)审核: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
(三)拨付:人社局向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社局专户或用人单位账户。

第六部分:退出管理与后续服务

6.1 退出情形
(一)合同期满自然退出(符合续签条件的除外)。
(二)在合同期内通过其他渠道实现更稳定就业,自愿申请退出。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因考核不合格、严重违纪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取消或核减。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出情形。

6.2 退出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退出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结清工资报酬,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报人社局备案,更新管理系统信息。

6.3 后续就业服务
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人社部门应积极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后续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七部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1 监督机制
人社局、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7.2 违规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如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违规招聘,管理混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暂停或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设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对在岗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获取岗位、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单位纪律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
(三)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部分:附则

8.1 信息化管理
全面推行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管理,实现岗位申报、人员招聘、在岗管理、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等全流程线上操作和动态监控。

8.2 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8.3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篇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强调人员权益、职责与监督问责)

引言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强化对公益性岗位设置、使用与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问责,促进公益性岗位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构建一个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监督到位、问责严格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新生态。

第一章 在岗人员的权利与保障

第一条 平等就业权:在岗人员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合理的便利与优先照顾。

第二条 劳动报酬权
1. 在岗人员有权按时足额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薪酬构成(岗位补贴、单位配套等)及发放方式应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并通过银行卡等形式按月支付。
2.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在岗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休息休假权
1. 在岗人员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
2. 按照国家及本地区规定,在岗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相关假期。具体休假办法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告知。

第四条 社会保险权
1.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
2. 在岗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 对于签订劳务协议的灵活就业型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明确其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的方式和责任。

第五条 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权
1.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在岗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3. 不得安排在岗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不适宜其身体状况的危险作业。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权
1. 在岗人员有权参加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2. 培训经费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民主管理与申诉权
1. 在岗人员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在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申请调解、仲裁。相关部门应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处理。

第八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权益保护
1. 劳动合同(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在岗人员。
2. 用人单位解除或在岗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约定,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
3. 符合条件的,在岗人员有权按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如适用)。

第二章 在岗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遵纪守法义务:在岗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履行岗位职责义务
1.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及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 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和管理,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义务
1.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 对外服务岗位人员应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维护用人单位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3.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维护工作秩序与安全的义务
1. 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2.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资源,杜绝浪费。
3.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保守秘密义务:在岗人员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十四条 接受培训与考核的义务: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信息变更报告义务:个人基本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就业失业状态、健康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岗位履职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第三章 监督机制与问责体系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监督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岗位设置的科学性、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在岗管理的规范性、薪酬社保待遇的落实情况、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全面监督。
2.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查阅台账资料、组织满意度测评等。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财政与审计监督
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拨付、使用和绩效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2. 审计部门应依法将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内部监督
1.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中的责任。
2.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 可设立内部监督岗位或委托纪检监察机构(如有)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1.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开制度,将岗位设置计划、招聘公告、拟录用人员名单、补贴发放情况(可脱敏处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鼓励新闻媒体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3. 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在岗人员的违规处理与问责
1.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视情节轻重,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协议)约定,采取批评教育、书面警告、调离岗位、降低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处理措施。
2. 对骗取公益性岗位资格或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的违规处理与问责
1.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核减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
(一)虚报岗位需求,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二)违规招聘,未按规定程序或条件招用人员的;
(三)未依法与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不履行合同(协议)义务的;
(四)克扣、无故拖欠在岗人员劳动报酬,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日常管理混乱,考核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
(六)对在岗人员的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拒绝、阻碍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违规获取或使用的补贴资金,应予以追缴。
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审批公益性岗位或超计划、超范围开发的;
(二)在人员招聘、补贴审核拨付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或资金损失的;
(三)对举报投诉或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3. 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尽责导致发生重大违规问题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经批准设置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特定类型)、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操作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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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更新日期为:2025-06-04 11:29:54;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酷奇猫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以及网站收录)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想了解查找更多总结与计划可以直接搜索查询。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381291555@qq.com